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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盖有公司印章,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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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涉及钢管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在重庆璧山区法院开庭,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案中,贵州镇宁县某某租赁站(甲方)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安顺(贵州)分公司(乙方)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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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乙方在安顺市经开区承建了房产建设项目,并将工地上包括搭设架子所需钢管及其配套小件在内的整体业务打包外包给重庆某公司。然而,在甲方出具的《钢管租赁合同》上,乙方代表处签名的竟是一个既非乙方员工,也未得到乙方委托或指派的自然人陈某某。但合同上却有乙方公司印章盖章。

庭审过程中,合同实际履行人(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当庭陈述了事实,即实际履行人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乙方也向第三方公司出具了租赁费收费发票。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些事实依据,直接判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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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整个案件,我们不禁要问:这起钢管租赁合同纠纷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真相?为何一个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会如此复杂?

首先,从案件本身来看,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例如,为何甲方会与一个非乙方员工或授权的自然人签订《钢管租赁合同》?为何甲方却出具了不是乙方员工或授权人签收的众多签收单?合同签了几年期间甲方和乙方一直未对接过任何工作,案外公司却向本案原告给付过租赁费。其原告还向案外公司开具过租赁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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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乙方湖北某某建筑公司已提起上诉。同时还认为一审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已向当地纪监委和检察机关对一审审判员启动控告举报程序。

此案我们将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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