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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邹兴仁,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原系镇雄县盐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我被冤枉逮捕
判刑,被打成了不折不扣的贪官行列。我当真是个贪官吗?
我从被指控涉嫌贪污以来,我一直走在喊冤控告的路上,请求上级领导认真倾听我的呼声,认真审查我的喊冤控告资料,尽早纠正我有罪的冤案,将我从水深火热的喊冤路上拯救回来。我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贪污一案,2014年9月3日,镇雄县法院开庭审理,本应依法判决我无罪,但法院却以(2014)镇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判我有期徒刑五年。我不服,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昭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5年2月5日,在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镇雄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实刑五年改为判三缓四。原审一审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大幅度改判为缓刑,说明这起案件是有问题的。我提出上诉,家属大哭大闹不允许。因思想无法统一及其他原因,致使家庭支离破碎逼迫离婚。为尽量减少孩子读书的影响,当时放弃了上诉。执行期满后,我提出申诉,2021年7月8日,镇雄县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我不服,向昭通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22年8月30日,昭通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云06刑申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为申诉人的申诉不具有重新审判情形。2023年6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信访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仅最高检以管辖权一级转一级转下来,于2023年7月转到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至今,一直压到现在,一年多了无任何回复,基本等于是石沉大海、无人问津。二、在办案机关取证过程中我被威胁、引诱、逼供和欺骗
2014年4月18日,盐源镇党委副书记方九洋被反贪局带走。2014年4月20日晚,纪委联合办案组张文剑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与方九洋有经济往来,有就抓紧处理掉。2014年4月21日中午,张文剑又打电话给我,叫我下午两点半到乌峰镇门口等候配合调查。去后就被反贪局副局长杨帆一行把我带到他们的办案区关进一间四壁无窗的屋子里,禁睡限食,非法拘禁长达八天七夜。杨帆询问我与方九洋的经济往来、是不是方九洋拿了三万元给我才给签字的?我如实回答。从我嘴里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 见我无动于衷。办案人员石朝喜就威胁我说:先送去看守所关了或提到下边办案区电烤炉烤了再说。杨帆转过话题说:只要方九洋背负的资金少下十万元,他就可争取免处,并给我讲了本县人社局的陇XX就是九万多点免于刑事处罚的。我才意识到:方九洋的事已有人打招呼,他们是要我跟方九洋分担点经济责任。杨帆接着说:你跟他承担点经济责任,他争取到免处,你的最坏结果也只是免处,整得好点最多一个警告。我感觉杨帆像是代表组织找我谈话,又像是代表方九洋的说客(这就是为什么方九洋的前后供述相互矛盾的原因)。杨帆又说:这几年,你们班子不团结,方九洋是如何支持你工作的,你经济困难他又借钱帮你,这三万元借款该怎么说,好好想想。谈到工作上,是我的软肋,我喜欢敢拼实干的人,2011年盐源镇连续五年工作全县倒数的历史得到刷新,方九洋助推工作的表现值得我救一次,在他们的威逼、诱导下,我毅然跳进了他们设置的圈套,就按他们的意思配合作了笔录。最后又过了一两天,杨帆来见我说:外围调查方九洋造假的资金已15万多,已不再深查,再查也许不只这十五万多。又问我:你跟方九洋是否还借走了一万元。我说确实没有了。想了许久,才记起,请他从一个实施的小项目结余资金里垫付过15000元。这样又跟他多背了1万元。我就这样在他们威胁、引诱、逼供的手段下按他们的意思配合作了供述,自证其罪。三、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动搜集的证据是定罪量刑关键为何不予采用?
镇雄县法院依职权主动搜集认定方九洋为协助“高能公司”开展工作而产生了五万余元的相关费用支出证据,理应在方九洋经手余款中予以支付扣减,而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方九洋退后找盐源政府报销,政府会给与自己无关联的企业有这笔预算外经费吗?法院搜集认定而不予采用,直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枉法裁定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确属错误。法院认为:方九洋担任盐源镇党委副书记,邹兴仁担任盐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补偿花名册,贪污补偿款150500元。......”这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伪造补偿花名册是2011年5月方九洋指使国土所所长姚定聪造的。我是2014年4月18日方九洋被带走时才听他说的。伪造补偿花名册是“高能公司”副总马仲刚同意并先签字认可的,且工作组长方九洋及相关人员在花名册上审核签字后,方九洋才拿到我办公室给我签的。最后方九洋又制作总封面拿给我签“同意付款”,我的签字也只是完善手续程序。我不签字,公司照样可做账,起作用的是“马仲刚”三个字。更值得关注的是:一是方九洋带领工作组协调配合高能公司支付相关群众的水淹地及苗木补助款,资金是因什么原因和由谁对接转入财政所再取出去支付的?二是取付款在前报账在后,每笔款的划出都是经过出纳(办公室主任兼专职纪检委员)邓成云经手,遵照财务制度办事;三是高能公司副总马仲刚同意给工作组方九洋一定辛苦费并同意用假花名册报账,而且盐源镇国土所长姚定聪认定制作假花名册是方九洋授意他造的;四是钱是高能公司出的,且要对应支付给相关群众,补偿花名册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只有方九洋和国土所长姚定聪最清楚。申诉人主、客观上都没有参与其中。整个过程清楚明白,镇雄县法院不知是从哪个角度或哪个点上认为我“...,邹兴仁担任盐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补偿花名册,贪污补偿款150500元。......”的?四、办案人员一再给我打招呼不许翻供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2014年4月28日,八天七夜的非法拘禁终于解脱。办完取保候审手续后,侦查人员杨帆一再给我打招呼不许窜供更不许翻供,并且要求我出去后,找时任盐源镇党委书记张平汇报把最后背负的那一万元钱报了。我按杨帆的旨意找到张平书记作了汇报。羁押期间,张平书记就安排申诉人的驾驶员彭松报了账并把钱拿给申诉人的前妻。2014年9月3日法院通知开庭9月4日被收监,申诉人才知道听任杨帆、石朝喜等人的威胁、引诱、逼供后所带来严重后果,执法者的诱导和欺骗会让申诉人的人生瞬间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人治代替法治,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是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一帮人办案的特用手段,威胁、引诱、逼供成功后还不让申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是拿神圣的法律开玩笑吗?申诉人想问杨帆,你承诺的免于刑事处罚在何方?综上所述,该案确属一起由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杨帆等人肆意制造的冤假错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我的申诉完全符合重新审判四种情形中的前两种,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故申诉人继续申诉到上级相关部门及法院,请求依法重新审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声誉,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坚信,申诉人是无罪的。面对市县司法系统强大的内部保护主义和阻力,申诉人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申诉人更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申诉人会为拿到无罪的判决而抗争到底。编辑:邹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