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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要求村民腾空缓拆老屋,由村委会出租引发村民不满原标题:浙江省临海市缓拆老屋被村委会要求腾空出租引发村民不满 临海市涌泉镇延恩村十几户老屋土地证已经注销,属于“应拆未拆”情况,几年来一直由老屋主使用。2021年村委会要求其中两户腾空老屋用于村委会对外出租,后延恩村村委会将不腾空老屋村民起诉,引发村民举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冯贻新假公济私打击报复部分村民。此事引发当地村民众多不满。 ![]() 本报了解到,2018年1月8日,延恩村(原外岙村)部分村民申请报批建房,按照村规民约需要拆除其老屋,但考虑到这些老屋当时属于美丽乡村项目范围,为了村容村貌考虑,且其拆除会影响到旁边民房的安全,因此这些村民与村委会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老屋缓拆协议》。延恩村村委会在《老屋缓拆协议》盖章,涌泉镇人民政府亦盖章,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涌泉国土资源所亦盖章,并注明“经踏勘,符合缓拆要求,建议予以缓拆,并注销土地证”。 ![]() 村支书违建厂房 延恩村村民委员会发布《房屋出租投标须知》显示:租期5年,即2021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7日。租费承包基数每年每间2000元,中标者于8月17日进屋。 2021年8月9日延恩村村委会向村民高贤飞、张万林二人下发告知书,责令二人于2021年8月19日前搬出,同时将屋内所有物件清空。村民高贤飞、张万林二人对此表示,“我们的老屋属于应拆未拆但是村委会没有权利对我们老屋出租,为什么要我们腾空老屋。我们当时一起签订老屋缓拆协议的有8户,为什么只针对我们两户,这是明显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我们。” 支书扬言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村委会起诉两缓拆户 ![]() 村支书亲属应拆老房 高贤飞、张万林向本报称,临海市涌泉镇外岙村与高贤飞、张万林在2018年3月20号签署的《老屋缓拆协议》当时因外岙村是“美丽乡村”这个特定大条件下签署的,但是在2018年10月为响应国家合村并镇号召,成立临海市涌泉镇延恩村(外岙、夏山、前路、南坑、杨梅周合并而成),现在延恩村并不属于“美丽乡村”范畴,据此,高贤飞、张万林没有义务履行此合同,冯貽新身为党政一把手明知此合同不合法却强行针对性将我俩告上法庭,这是赤裸裸的不作为、乱作为! “并且同样情况村内共有十几户,只要求我们腾空老屋是缘于村支书冯贻新与其有私人矛盾。另村支书冯贻新家自己就建了100平米左右违章车间用于加工桔子,他的违建怎么不清除恢复地貌啊?村民冯某某(冯贻新亲戚)在多年前新房分配已足,但他们的老房子为何一直未曾处理?冯贻新长期公款吃喝,已被涌泉镇纪委查实为何不向村民公布处理结果?” 二人提供与村支书交涉此事录音显示:“我就套路给你吃,你们能有什么办法,我身为村委会书记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一切严重后果由他一个人负责,做班房他自己去……” 2021年10月延恩村村民委员会将村民高贤飞、张万林二人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延恩村村委会与张万林 高贤飞签订的《老屋缓拆协议》有效;2、判令张万林 高贤飞立即腾房;3、判令张万林 高贤飞支付擅自侵占集体资产期间的费用,自2021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延恩村委会对外租房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2022年2月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据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7166号显示:此涉案老屋已经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手续,不再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属效力,属于应拆而未拆的房屋,房屋权益欠缺合法性,不应为法律所保护,延恩村村委会与张万林关于案涉老屋归村集体所有的约定无效,本案中,延恩村村委会要求确认《老屋缓拆协议》有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延恩村村委会据此要求张万林支付占用期间费用的主张,本案亦不予支持。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张万林现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老屋于法无据,应自行腾退。判决如下:一、判决张万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老屋缓拆协议》约定的房屋。二、驳回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涌泉镇延恩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期间突现蹊跷执行通知书 二村民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2月8日接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3日,临海市涌泉镇延恩村村民委员会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4月15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22)浙1082执1421号。 高贤飞、张万林称:“2022年2月18日将上诉书递交给临海市人民法院一钱姓法官,在其提交上诉书后法院没有任何立案通知,直至2022年4月15日,突然接到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的申报财产令和限制消费通知,才得知我们已被强制执行。当时,我们打电话联系执行法官,告知我们已提起上诉,二审还没有判决不应该强制执行。为此我们找到当时接收我们上诉状的钱姓法官,他也承认接到我们的上诉状,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按程序将上诉状递交至中级人民法院的事实。临海市人民法院是不是有意扣压我们上诉状不向中级法院提交,违反诉讼程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 2022年4月20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421号,裁决(2022)浙1082执1421号案件终结执行。目前,此案上诉得以顺利进行。 应拆未拆的老屋村委会擅自收回出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全部腾空拆除还是只拆除两户,后者显然让村民缺乏公平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