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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邻里因土地引发纠纷 矛盾不断升级 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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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许多事情都需要邻居的帮助,有时与邻居打交道的次数往往比亲戚还多,邻里关系和睦,互相帮助,生活能够得到许多便利。但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之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近日,家住浙江省天台县的一户王姓人家遇见了一件忿忿不平的事儿,自称看见当地法院的判决书更是让他气不打一处来,觉得有失公允。

2010 年浙江省天台县水堆岙村里组织对老路主干道进行拓宽硬化,改造路段停止在距在王先生家房子20余米的横路。2014 年王先生与邻居打好招呼处理好关系后自行出资硬化拓宽了横路至南边旁门的路面,拓宽占地为王先生原承包田范围。自己出资硬化了村里没硬化到的路面,这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接下来两户邻居的做法令他大开眼界,气愤不已。

天台县邻里因土地引发纠纷 矛盾不断升级 对簿公堂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王先生自己出资硬化路面几年后,到了2020 年 6 月,另外两位王姓住户看见硬化了路面确实方便了生活,也想将道路硬化拓宽到自家屋前。两人在没有同邻居王先生协商的情况下,趁王先生外出打工家中无人,纠集人力材料连夜将自家屋边村老路加宽至 2 米余硬化,路基高出王先生家边门数十公分,导致旁门离坡路距离变窄,私自无偿占有了王先生自留屋南 面1 米多空基,对王先生的日常出行生活造成了不便。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就赶紧回到了家,对另外两户侵占的路段进行撬毁。于是三户人家就进行理论,两户王姓人家不愿走司法途径,并利用自身所谓的“人脉关系”给村里施压,村里恢复了两户王姓硬化的道路。

至此, 王先生在自身利益受损并久久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两位邻居告上了法庭。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了此案。2022年5月31号,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下达了判决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书(2021)浙 1023 民初 4978 号。

天台县邻里因土地引发纠纷 矛盾不断升级 对簿公堂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经本院及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但均未果。本案的主要焦点为原告建房时南边邻路是否留有 1.3 米的空基。根据前述分析,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建房用地呈报表等材料上均未记载其房屋南边留有 1.3 米空基,土地使用权证更明确载明南邻路,以原告房屋外墙皮为界,所附平面图也无法反映,现凭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留有 1.3 米空基的事实不予认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产生相邻纠纷时,双方亦应本着和睦友善态度,正确处理问题,避免矛盾。拓宽硬化道路确系有利于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好事,但被告在自行拓宽道路时应当同村里进行协商并正确处理好相邻村民的关系,不应影响到原告通行等权利。现该路段已由原告自行撬毁及村委会组织修整,经现场勘验,目前该硬化后坡路离原告房屋南边旁门所在墙面 1.1 米左右,路基高出旁门台阶 0.35 米左右,已不影响原告旁门的日常通行需要,且原告房屋另有作为主要出入通道的正门可以通行。同时若恢复村老路原状,亦不利于村民通行且造成资源浪费。综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同满的诉讼请求。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天,王先生表示,当时气愤地自已久久不能平息,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足够证明两户王姓人家侵占了自己的土地,而法院并没有引用现有相关土地法令去判决此案,而是采用和稀泥的做法,用民法典里一项原则去判决了此案。

王先生告诉笔者。在法院去现场勘查丈量路面硬化情况之前,就是在2021年11月3日法院受理诉讼期间,水堆岙村某干部在明知是诉讼期间,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保持原状的有关规定,非法恢复一半被侵害的路况,导致法院日后在判决书上写明一句,“村委会又对该路段进行了整修”。法院不仅没有给予民事制裁,反而支持,用了模糊的原则含糊处理了并事实上支持违法行为。王先生认为这是十分荒唐的,严重的损害了百姓的自身利益,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

天台县邻里因土地引发纠纷 矛盾不断升级 对簿公堂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本是一件邻里之间的小事,却演变成了对簿公堂。天台县人民法院在案中引用的《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邻里之间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王先生在自己硬化路面时与邻居打好了招呼,这是和睦邻里的举动。而另外两户人家在硬化路面时不仅没有打招呼,反而占据了王先生自有的承包地,而且将台阶砌高王先生门口数十公分高。比如我要出去干活,必须要经过邻居门口,那么邻居就不应当将侧门口路面抬高数十公分,来阻碍通行。同样的,我也不能将邻居必经之路封堵,阻碍邻居的通行。很明显,两户王姓人家并没有所遵守的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反而利用自身所谓的“人脉关系”去打压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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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2022年6月,王先生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向中院提起了上诉。针对此事的后续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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